DL/T 586-1995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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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86-1995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pdf
1总则
1.1.本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的文件,GB/T19000- -ISO9000 系列标准,电力部和机械部联合颁发的《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前能源部颁发的《水轮发电机组设备出厂检验- -般规定》 及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的精神,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电力用户需要而制定,使监造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更具可操作性。
1.2监造目的为协助和促进制造厂保证设备制造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关,努力消灭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出厂以前,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3.本导则仅适用于用户在合同环境下对合同产品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1.4本导则适用于国产大型电力设备包括火电、水电、输变电、热电联产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在制造厂内的用户监造工作,中小型设备可参照执行。
1.5本导则贯彻项目法人负责制原则,在合同环境下,由设备用户自主选择监造模式和监造单位,以用户和制造厂签订的合同(包括监造协议)为依据。设备监造内容要详细具体,包括设备监造项目内容、监造模式、监造大纲、制造厂为监造人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及有关技术资料等,应包括在设备合同内或作为设备合同附件。
1.6用户监造工作建立在制造厂技术管理和质量体系运行的基础上,协助制造厂发现问题,及时改进。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厂自行检验的责任,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和性能始终由制造厂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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