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61-19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pdf

2024年06月21日 DL/T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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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561-1995 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pdf
1.1 火力发电厂的水汽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 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为适应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导则。
1.2 为了防止水汽质量劣化引起设备发生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做好水汽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新建火电厂从水源选择,水处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安装和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检修和停用的各个阶段都应坚持质量标准,以保证各项水汽质量100%符合本导则规定的标准值,保证热力设备不因腐蚀、结垢、积盐而发生事故。
1.3各电管( 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局总工程师和化学专业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和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
1.4火力发电厂 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应由电力建设公司(局)负责组织及实施。各项监督工作必须纳入工程进度,其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工程质量的依据之一。
1.5火力发电厂 总工程师应组织和领导汽轮机、 锅炉、电气、 热控、化学专业人员和运行值长共同研究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等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分工,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发生事故。
1.6要做好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化学专责人员的监督职能。化学专责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检测全厂水汽质量和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程度。发现异常时,应向电厂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防患于未然。化学专责人员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期实现防腐、防垢措施,使水汽质量恢复正常。必要时,化学专责人员的书面报告可同时抄报电管(电力)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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