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 5011-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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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011-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 汽轮机机组篇.pdf
1.1.1本规范适用干 单机容量为25 - 600MW主藻汽压力(表压)为3.4~ 16.7MPa (35 ~170kg/m2),主蒸汽温度为435 - 550t的火力发电厂国产汽轮发电机组本体及附属设备的施T及验收工作。对于大于或小于上述参数和容量设备。以及参数和容量类似的进口设备可参照使用。
1.1.2汽轮 发电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工作必须以经批准的设计和设备制造厂的技术文件为依据,如需修改设备或变更以上文件规定,必须具备一定的审批手续。有关管道,悼接。保温。油漆。化学水处理设备。化学清洗。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等部分的施工,虎按本规范相应专业篇的规定执行。发电厂土建工程除技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外,还应按本规范的《建筑工程篇》执行。在本篇中提出有关土建的特殊要求。应按本篇规定执行。有关电气设备安装的要求应按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执行。
1.1.3汽轮机组安 装工程除按本首执行外,还应遵守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环境保护。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参见附录O)。
1.1.4 本篇所列各项施T.技术要求和验收质量标准为基本要求。不论国声或进口机组施工时,首先应按设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的要求及制造厂的正式图纸规定执行,如合同协议及制造厂无明确规定或规定不全面时,按本篇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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